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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中院法官苏芳,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2024-08-23 17:25 8523 浏览

  

  (2023)豫02民终4150号案是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苏芳承办,该案是(2023)豫0202民初2742号案的上诉案。该案在一审时送达开庭传票后,以同(2022)豫0202民初2008号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审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在原告未撤诉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即使此时发现重复起诉,也应当是驳回起诉,不应当再裁定不予受理。一审不予受理的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开封中院二审承办法官苏芳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在二审判后答疑中,法官苏芳答复称,立案分配案号,移交审判庭和分案给承办法官,并不意味着案件受理,是因为裁定书发文必须要有文号,不分配案号就无法发文。该答复理由牵强且无法律依据,现行法律关于裁定书的文号并无此规定。

  法官苏芳判后答复称,收取案件受理费后,送达开庭传票后,并不代表已受理立案,是法院系统程序瑕疵所致,是工作人员疏忽所致,会督促本案一审法院尽早退费,并在以后的案件中会告诫本案一审法院不要再出现类似情况。该答复不符合事实,也不具有法律依据,也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属于明显的找借口推卸责任。

  2742号案的审判对象是撤销《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赔偿合同欺诈惩罚金,属于合同形成权,合同侵权的法律关系。2008号案的审判对象是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给付违约金,属于合同效力确认,合同违约的法律关系。两案的涉诉合同为性质不同,审判对象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诉讼标的明显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法官苏芳认定本案为重复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又属于法律问题,法官苏芳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该案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民申4840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员额法官苏芳,应当采信的证据,故意不采信。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故意不调查核实。有错不纠,歪曲事实,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剥夺当事人的诉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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