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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法院法官张红莉,有案不立,立案不审,枉法裁判。

2024-08-18 21:00 9415 浏览

  

  (2023)豫0202民初2742号案是由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张红莉承办,该案10月17日网上接收材料并于当日送达立案通知书,18日送达开庭传票,23日以同(2022)豫0202民初2008号案,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材料到送达立案通知书前的立案审查阶段,发现构成重复起诉的,应当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在送达立案通知书后至开庭审理判决前,发现构成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742号案裁定不予受理,虽然符合接收材料后七日内的时限规定,但是接收材料当日已送达立案通知书,次日收取了案件受理费且送达了开庭传票的情形下,不应当再裁定不予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742号案的审判对象是撤销《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赔偿合同欺诈惩罚金,属于形成之诉,侵权之诉。2008号案的审判对象是解除《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给付违约金,属于确认之诉,违约之诉。两案的涉诉合同性质不同,审判对象不同,诉讼标的明显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法官张红莉认定为重复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法官张红莉在2742号案中,对当事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后,当事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承办法官苏芳作出(2023)豫02民终4150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民申4840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再审听证时,再审法官看到传票复印件,说卷宗内无此传票。让出示电子传票原件查验,因当事人存有备份,自然顺利通过查验。事后经当事人查询传票电子链接,发现在诉讼服务平台后台已被删除。

  删除证据材料电子原始链接,在卷宗中又没有存档,法官张红莉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枉法裁判,故意损毁证据,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属于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审裁判结果出来前,一审法院为了减少自己的污点,厚颜无耻的私下联系当事人。让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并承诺之后会第一时间给予立案,但是又不能承诺进入实体审理,仍有可能驳回起诉,这明显是诱骗撤诉,然后再把当事人打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案件不予受理,在所有败诉的类型中是最大的败诉。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丧失司法救济途径。一旦生效,再也没有抗辩说理的机会,犹如割舌禁言,杀人灭口。当事人只能化作一缕冤魂,永世不得伸张正义。

  法官张红莉作为开封市龙亭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又是2742号案的承办审理法官,对立案和审判两项业务流程,应当是非常熟练和精通的,却故意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予受理,并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证明2742号案属于冤假错案。法官张红莉是故意有案不立,立案不审,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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