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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2023)豫02民终166号案是谢水珍诉开封鼎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案的上诉案,该上诉案2023年1月12日立案,一审是以案情疑难复杂为由,由第一次开庭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第二次开庭,仍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法官张碧薇,违法独任审理的(2022)豫0202民初2008号案。
2023年1月17日上诉人谢水珍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一审未采信且未释明不采信理由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电子证据》,作为新证据并提交了事实理由材料,二审法院未出具收件回执。在庭询当日上诉人通过诉讼服务平台留言提醒承办法官,但未给予回复和理会。直到判决生效9个月后的2023年11月7日,承办法官程广耀在诉讼服务网法官留言内,仅回复一个数字“1”。
一直到目前为止,二审法院未送达被上诉人的答辩状给上诉人,视为被上诉人放弃答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023年2月1日,二审法院未组织合议庭审理,只是由法官助理一人询问,并在被上诉人放弃答辩的情况下,再次允许被上诉人答辩,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2023年2月13日查看的卷宗内容(简称前卷)和2024年6月19日查看的卷宗内容(简称后卷),前后卷内容大不一样。首先卷宗文件页的手工编号数码变动较大,前卷的上诉状编号是128至130,后卷的上诉状编号却变为4至6,且前后卷的上诉人指纹捺印的位置和形状,明显不同。上诉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有指纹捺印,在后卷中的材料中没有指纹捺印。前卷不包含被上诉人放弃答辩声明书,后卷却又出现被上诉人放弃答辩声明书,二审法院涉嫌卷宗改动或造假。
被上诉人开封鼎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一审第一次开庭时,自认的实际房屋交付时间是2019年12月4日。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自认的房屋交付时间是2019年8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是2019年12月4日。二审法院仅按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前,就认定2022年1月1日当日为房屋交付时间,二审法院认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与实际房屋交付时间不符。实际是2019年12月4日交付房屋钥匙,交纳物业费,上诉人占有和使用房屋。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差别较大,但是二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中载明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明显属于自相矛盾。
案涉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案涉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是2019年12月4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的时间是2021年10月10日,实际房屋交付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已构成合同根本违约。
2023年2月9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年1月1日为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前已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由,判定合同无违约,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二审法院认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无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明显歪曲事实,二审法院合议庭审判长孔德亮,承办法官程广耀,审判员高新峰,涉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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