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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新城法院法官孟凡磊、赵婧、徐瑶,捏造事实,枉法裁判。

2024-09-24 19:49 9137 浏览

  

  我叫辛燕,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身份证号:152801197203150321,我是被告辛昱霖的母亲,是案发时被告的监护人,我实名曝光以下事实。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12日,被告辛昱霖骑自行车沿呼伦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立交桥桥洞时,与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内逆行步行的任某相撞。被告当时对任某进行简单救治和安抚,并让路人打电话报警。任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案发时未满17岁。检方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任某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作出(2020)内0102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的监护人辛燕赔偿经济损失246612.44元。

  一、该交通事故属于被告意外,被告无责任。被害人违反法律规定,被害人不属于意外,被害人应当负全部责任。

  被害人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步行,未按规定在人行道行走。被告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符合交通管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停留。被害人逆行步行且未在人行道内行走,已经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对被害人的车道内逆行,具有不可预见性,被害人车道内逆行步行与交通事故之间,构成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所骑自行车不属于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案涉自行车符合道路行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该交通事故属于被告意外,不具有疏忽大意的过错,被告无责任。被害人违规行走,构成事故的预见可能,被害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技术安全性能鉴定报告无效,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合法性存疑,与事故原因也不具有关联性,属于捏造事实。判决民事赔偿责任由辛燕一人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的案涉车辆,是案发现场所拍摄的自行车照片,并非案涉自行车实物。即使事故现场的实物照片能反映案涉自行车的结构特征,但是机械结构的性能必须实物检测才具有说服力,仅凭照片推导出的机械原理性能指标,属于理论推定,不具有实体意义,该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无效。即使案涉自行车无前轮制动系统,但是后轮有固齿结构作为制动的替代方案。案涉自行车是被告从正规渠道购买,也并非改装拼装。判断案涉自行车的制动系统安全技术标准,有两种方案可选。一是以自行车出厂合格证为准,二是以司法鉴定为准。司法鉴定受理时案涉自行车灭失,在不能鉴定实物的情形下,仅以案涉现场车辆照片为鉴定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结果应当无效。此时应当调查核实案涉自行车的合格证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没有调查核实案涉自行车的合格证而以无效的司法鉴定结果作为定案依据,属于捏造事实。

  案发时被告不满17岁,民事责任应当由监护人连带承担。虽然案发时被告的父母王彦与辛燕已离婚,但是依据法律规定王彦仍然是被告的监护人。退一步来说,作为被告的王彦即使庭审缺席,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应当视为对赔偿责任的默认。一审法院未查明王彦监护人身份和辛燕未主动承担全部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只判决辛燕一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三、一审法院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故意不调查核实,捏造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构成枉法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作出(2020)内0102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新城区检察院抗诉,被告上诉,呼和浩特市检察院撤回抗诉,呼和浩特市中院作出(2020)内01刑终244号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新城区法院再次作出(2021)内0102刑初234号判决,判决结果不变。新城区检察院再次抗诉,被告再次上诉,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再次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呼和浩特市中院再次作出(2024)内01刑终17号裁定,以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综上总结,被告辛昱霖的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而是由于被告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属于被告意外事件。被告正常行驶,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所骑自行车是从合法渠道购买,并未改装车辆,自行车制动系统性能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内在联系,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被害人在车道内逆行步行的直接原因所致,与被害人的交通违规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对被害人在车道内逆行步行,不具备预见的可能,被告不具备疏忽大意过失的构成要件,被告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无罪。一审法院认定案涉自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规定和被害人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无罪和有罪免予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呼和浩特市新城法院法官孟凡磊、赵婧、徐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构成枉法裁判。

  (以上内容由本案被告母亲辛燕提供,大秦话讼网调查核实整理发表。如有侵权,发证据到邮箱:dqhs@126.com,站长微信:8052665,站长电话:18537876965 )


后续反馈:发回重审后,2024年5月6日,新城区法院再次立案。2024年11月11日,新城区检察院以新检未(2024)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新城区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2024)内0102刑初161号裁定准许撤诉,驳回原告的附带民事起诉。

大秦话讼网于2024年9月24日曝光本案,第二天(25日)新城区法院知晓网络曝光一事。一场历经十年的交通肇事案,疑罪从无,被告不构成犯罪,检方不起诉,驳回原告的附带民事起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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