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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龙亭法院法官张碧薇,审判程序违法,隐匿证据,涉嫌枉法裁判

2024-07-01 10:26 12637 浏览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张碧薇,承办并独任审理的(2022)豫0202民初2008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程序违法,隐匿证据,滥用职权,涉嫌枉法裁判。

  该案第一次开庭适用简易程序未判决,三个月审限即将到期前,应当由院长审批转为普通程序,却私自以立案庭庭长审批的名义,以案情疑难复杂为由,转为普通程序,仍然适用独任审理,未以裁定书形式书面通知当事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疑难复杂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必须由院长审批,由合议庭裁定并把审判人员和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判程序转换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批,却再次由立案庭审批,审批主体不适格,属于程序违法。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适用合议庭审理,却适用独任审理,属于程序违法。该案审判组织程序严重违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判决公正的保证,法官张碧薇在判决书中未提到适用简易程序,直接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从判决书上隐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事实。

  该案第二次开庭时,原告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电子证据》,该证据来源于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经庭审质证,被告开封鼎宇置业有限公司认可证据的三性。法官张碧薇不采信证据,也未释明不采信的理由,在判决书中提都不提。就以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求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该案是房屋交付违约,约定解除合同案。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法院认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是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的时间是2021年10月10日,房屋交付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已构成合同根本违约,达到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依据《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法官张碧薇构成隐瞒证据和滥用审判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张碧薇审理该案时的职务是刑事审判庭庭长,是该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独任审判员,现任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张碧薇严重违反审判组织程序,隐匿证据,滥用职权,涉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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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反馈:2024年12月5日,开封市龙亭区法院以省高院交办为由,接待当事人了解情况,并按本文中所述的程序违法和歪曲事实作出笔录,称后续给予答复,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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