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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谢水珍,江西省吉安人,身份证号:362428198805252722,我是案涉当事人,我实名曝光以下事实:
案情回顾:
被告开封鼎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宇公司)与原告谢水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谢水珍于2019年12月4日接收房屋钥匙,交纳物业费,并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但交付时未办理房屋交接单。双方于2022年2月17日签订案涉合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于2022年1月1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交付之日起730日内不能办理产权证,出卖人支付违约金。2022年4月28日出卖人才开具发票,因出卖人迟迟不开发票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理产权证,已构成办理产权证违约。后谢水珍以办理产权证违约为由起诉鼎宇公司,2024年3月27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202民初6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谢水珍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5月14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2民终118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证据,捏造事实。
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确认谢水珍于2019年12月4日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并交纳物业费。谢水珍一审提交的另案生效判决笔录证明,鼎宇公司自认的交房时间是2019年12月4日。一审法院把格式条款时间认定为房屋交付时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二审判决书第10页第11行至第16行,二审法院称:实际交付时间明显早于合同约定期限时间,对于案涉房屋交付时间认定问题,应在房屋符合案涉合同约定交付条件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至迟交付时间即2022年1月1日认定为宜。二审法院属于曲解事实,逻辑不符。时间具有不可逆性,时间不因条件变化而改变,房屋交付时间与交付条件不构成因果关系,房屋交付时间节点不因后续交付条件的补正而动态改变。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既无法律依据,又缺乏证据证明。
二、一审和二审法院程序违法,歪曲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
一审中经合法传票传唤,鼎宇公司完全不应诉,谢水珍证据充分,应当依法缺席判决。后以谢水珍证据不足为由,二次开庭并允许鼎宇公司再次举证质证和抗辩,属于程序违法。二审中经合法传票传唤,鼎宇公司再次完全不应诉,二审法院接受鼎宇公司的庭后答辩状并采纳,属于程序违法。
案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是格式条款,实际交付时间比格式条款早758日,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730日为办证违约免除期。以格式条款时间计算免除期间,已明显不合理地免除鼎宇公司的违约责任,限制谢水珍的索赔权利,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应当依法无效。应当以查明确认的事实和鼎宇公司自认的交付时间,依法判定交付时间和违约起始时间点。确定格式条款的效力,属于法律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以无效时间来计算违约免除期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决结果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谢水珍一审中提交的另案生效判决笔录和房屋发票证明,鼎宇公司自认的房屋交付时间是2019年12月4日,房屋发票载明的开具时间是2022年4月28日,本案实际交付房屋时属于未建成房屋,未约定办理产权证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办理产权证违约期限,应当参照法定期限确定违约责任。不能没约定期限,就允许出卖人无限制的延长,这也与立法本意相背。
一审和二审法院应当采信的证据,故意不采信,无效格式条款不应当采信,却故意采信,故意曲解房屋交付时间和违约计算起始时间点。一审和二审法院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开封市龙亭区法院法官万朝阳和开封市中级法院法官李德作,给予处分。
(以上内容由当事人谢水珍提供,大秦话讼网调查核实整理发表,如有侵权,发证据到邮箱:dqhs@126.com,站长微信:8052665,站长电话:18537876965 )
后续反馈:本案2024年10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审查,2024年11月8日开庭听证,2024年11月30日(星期六)省高院作出(2024)豫民申9913号民事裁定,省高院认为先签订认购书并房屋实际交付后,双方未就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期限作出约定,后签订的正式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不违约为由,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判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再审审查应当围绕申请理由审查,申请人理由一是,交房时间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二是合同格式条款交付时间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省高院未围绕再审理由展开审查,却以申请人未提出的理由驳回再审申请。承办法官袁方,审判员赵志刚,审判长闫嘉文,适用法律错误,致判决结果错误,涉嫌枉法裁判。建议当事人在2026年11月30日前,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