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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不服判决可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仍然不服是不能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也不能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能向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监督申请。
省高级人民检察院不能对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提出抗诉,驳回再审申请是程序性裁定,不是实体类判决,裁定是对程序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裁判,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没有既判力,不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救济的范围。
所谓抗诉,对于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抗的是市中级人法院的二审终审判决,不是抗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监督申请书的正规名称是检察监督申请书,因为本来就是向检察院提出的,所以一般简写为监督申请书。而抗诉书则是监督申请书由检察院受理后,通过审查有必要提出抗诉的,检察官制作抗诉文书,提请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终审判决的抗诉。
很多人把监督申请书和抗诉书混淆,认为是一回事儿,把监督申请书的名字写为抗诉申请书、检察申诉书或检察抗诉书等,这都是错误的。对二审终审判决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无权撰写抗诉书,正确的应是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一定要按名称和格式正确书写,一份不正规的申请书,让检察官认为你对自己的事情都这么马虎,那检察官也没必要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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